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恨與見證
編者/作者 : 徐武豪博士
約翰福音十五章18-27節
引言:
在第十五章中提及在主裡面和在愛裡面,信徒不單要與主有密切的關係,也要與信徒有相愛的關係。到了18節,這兩種關係的重要性便顯而易見,耶穌要回到父那裏,門徒與教會仍留在地上。耶穌完成了救恩,信徒要傳揚救恩。教會是主的身體,耶穌來的時候把父顯明出來,耶穌離開後,教會要繼續這顯明的使命,把父與祂的心意顯明在世人中。但光照在黑暗中,黑暗卻不接受光,正如耶穌被世人所棄絕,教會也會面對從世人而來的逼迫,世人會恨信徒。沒有與主的密切關係,沒有信徒間的切實相愛,教會又如何可以面對從世人而來的恨?
一、恨的原故(十五章18-21節)
耶穌指出世人恨的原故,在這段經文中提出了五點:
1. 恨信徒以先已恨耶穌(18節)
2. 因信徒不屬世界,乃主從世界中揀選(19節)
3. 世人不守主的話,逼迫信徒如同逼迫主(20節)
4. 因主的名(21節上)
5. 因不認識那差耶穌來的(21節下)

以上五大點主要可以歸納為兩點,一是世人拒絕耶穌為救主,21節提及主的名,提及差主來的父。父神差耶穌來只是為了一個目的,便是完成救恩,耶穌名字的意思便是“救主”。世人不要救恩、不要救主,並非他們不需要,而是他們不願意。

他們不願意往往是因為他們認為他們不需要,他們認為他們不需要乃因他們不認識他們的需要。故此,認識的要告訴不認識的人所需要認識的,以致他們知道他們的需要,最後願意相信主的名,歸入祂的名下。

不單是主耶穌不為世人所接受,當信徒向人傳福音時,也會遇到排斥、遇到難處,這不足為奇。對信徒而言,傳福音是把好消息告訴別人,但對未信的人來說,他們會認為信徒在煩擾他們,甚至不尊重他們。

記得有一次在歐洲與一些從中國來的留學生傳福音,他們的反應既冷淡,且帶點批判,可以說是冷嘲熱諷。聚會後當地的宣教士與我分享時表示,我們以前豈不是和他們一樣嗎?他們正在走我們以前走過的路,說我們曾說過的話,他說他已習慣了,不會怪他們,只會恆心地繼續與他們分享下去,不少學生也因著日後明白多了,便一一信主。認識的人要告訴不認識的人所認識的,以致人可以有機會認識,正如保羅在羅馬書十章14節中提醒信徒說:“沒有傳道的,怎能聽見呢?”。

人恨我們其中的一個原因是因為不認識我們所信的,另一個原因是因為我們不屬這世界(19節)。人的摩擦與人的衝突便是由於人之不同。信徒信主之後,對事、對人、對人生、對生活都會有不同的看法,以前認為對的如今可能不對,以前認為沒有價值的如今可能變成很有價值的,不同的信仰不單會帶來不同的價值觀,也會帶來不同的生活方式。

使徒彼得在《彼得前書》四章2-4節中便指出因著不同所帶來的後果:“你們存這樣的心,從今以後,就可以不從人的情慾,只從神的旨意,在世度餘下的光陰。因為往日隨從外邦人的心意,行邪淫、惡慾、醉酒、荒宴、群飲、並可惡拜偶像的事,時候已經夠了。他們在這些事上,見你們不與他們同奔那放蕩無度的路,就以為怪,毀謗你們”。信徒有些事以前做,如今不做;也有些事以前不做,如今做。當人看見這些改變時,有可能會排斥,會指責。我信主前,在校內考試作弊,完全認為是應當的,不作弊簡直是愚蠢。信主後,停止了作弊,但以前一起作弊的便認為我不對,不應該不作弊,我的不作弊反帶給他們不安,他們對我便大不如前了。又如我信主後,我會回教會參加活動,學習道理,但家人會認為我是在浪費時間,不切實際。

話雖如此,但仍有不少基督徒可以在未信人群中沒有任何問題,與未信的人打成一片,無分彼此。若是如此,只有兩個原因,一便是未信的人已相當接受所聽見的道,又或信的人在信之後沒有太大的改變,以致也不會有太大的差異。有些信徒信仰是有神論,但生活卻是無神論,這是可悲。

信徒不是要自找麻煩,但信徒也不能因為麻煩便不傳福音、不守信仰。信徒要幫助人認識福音,也要在人群中活出信仰。耶穌在馬太福音十章16節提醒門徒:“我差你們去,如同羊進入狼群,所以你們要靈巧像蛇、馴良像鴿子”。羊入狼群,你能想像是如何的一種景況嗎?可以說是危險萬分,甚至必死無疑。但信徒要靈巧要馴良,不受不必要的苦,也不要不守該守的道。耶穌明白祂為了成就救恩而要受的苦,祂並沒有退縮反勇於面對,這是由於對人的愛心,基於對神的忠心,信徒也該如此。

世人恨信徒是因為信徒所傳的道、是因為信徒有所不同,這不足為奇,更不要引以為恥,因為“凡立志在基督耶穌裏敬虔度日的,也都要受逼迫”(《提摩太後書》三章12節)。可歎的是今天信徒中要神的恩典的人大有人在,要神的使命的人卻寥寥可數;可歎的是今天信徒“順勢(世)而行”的人不少,能“逆水而行”的人卻不多。

要世人不恨信徒,不是要妥協,也不是要退縮,而是要在他們中間持定信仰、活出真理,以至可以幫助他們認識神、接受主,成為神家的一分子,如此,便可以化敵為友,何恨之有?

二、恨的無故(22-25節)
上文提及信徒要傳揚福音,活出信仰,以致人可以認識神、接受主。“要”是信徒所要做的,“以致”是信徒盼望看見的。但有“要”不一定看見“以致”的結果,因為還在於人是否接受。

耶穌在22-24節中有兩句很相似的句子。
我若沒有
來教訓他們在他們中間
行過別人未曾行的事
他們就沒有罪,但如今
他們的罪無可推諉了。
恨我的,也恨我的父。
連我與我的父,
他們也看見也恨惡了。
22-2324
“我若沒有”、“他們就沒有罪”表示若耶穌沒有做一些事,這些人就沒有罪,耶穌做的是甚麼事呢?便是祂的教訓與行事。行事方面特別是指別人未曾行過的,很可能便是指神蹟方面。說到教訓,在福音書中比比皆是,特別是登山寶訓。耶穌該說的也說了,該行的也行了,行的是為了證明說的是真實的,是從神而來的。縱然是說了行了,他們仍然有罪,皆因他們並沒有接受耶穌所行所言所要表達的真理,仍然停留在自己以前的想法與生活中。

當耶穌開始傳道時,祂宣講了和約翰一樣的信息:“日期滿了,神的國近了。你們當悔改,信福音”(《馬可福音》一章15節)。悔改有回心轉意的意思,離開舊有的想法,離開以前的生活,接受新的想法,開始新的生活。這是福音的要求,也是耶穌的心意、信徒的盼望。

但忠言不一定入耳,聽而不聞、視而不見,人便無法回轉、無法改變,因此,耶穌說他們的罪無可推諉。猶太人是信神,但卻不接受耶穌,耶穌清楚說明:“認識我就是認識父……看見我就是看見父”(十四章7,9節),“恨我的,也恨我的父”(十五章23節),因為“我與父原為一”(十章30節)。耶穌所言的是來自於神(十二章49節),所行的是神所要行的(六章38節),人拒絕耶穌便是拒絕父神。

人看見了耶穌也看見了父,但恨耶穌的也恨父,這便表示他們拒絕所看見所聽見的,堅持己見,不肯悔改。如此的話,人的罪便無可推諉了。正如羅馬書一章20節指出神的存在是無可推諉的:“自從造天地以來,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雖是眼不能見,但藉着所造之物,就可以曉得,叫人無可推諉”,接著更說出他們的頑梗:“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,卻不當作神榮耀他,也不感謝他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,無知的心就昏暗了。自稱為聰明,反成了愚拙”(21-22節)。人就是不肯承認所看見的、所聽見的,堅持不變,無可推諉的事故意推翻,以致人的罪也便無可推諉。

耶穌引用《詩篇》六十九篇4節指出人恨祂是無故的,理據不足、結論不確,人要為此承擔不信的後果,不能推卸責任。很多時候,有些信徒費盡心思與未信親友傳福音,但至終對方堅拒接受,甚至怒目相向、惡言相對。信徒因對方不信、自覺可惜,但也有不少不單可惜,更會自責,認為自己內容表達不足,措辭不夠懇切,以致對方不信。信徒當然應當盡力說明信仰,活出信仰,這是理所當然的,但不信的人的不信也要自負其責。

神所啟示的已足以使人相信,人若拒絕便是無故,而最後的結局是咎由自取。每一個人信的過程各有不同,有快有慢、有難有易,但神必定給各人所需聽見、所需看見的,以致人可以回應、可以相信。有了足夠的機會而不信再不是不能信,而是不肯信,責任便要自負。信徒盡了本分後,對方信主應感謝神,對方不信也不用過分自責。檢討是需要的,改進是應該的,但不要因為別人“無故的恨”而帶來“過分的責”。
三、作的見證(26-27節)
26節以“但”作為開始,人雖然“無故的恨”,聖靈仍會“作見證”,信徒仍要“作見證”。聖靈是為耶穌作見證,見證的目的是為了要人相信。「真理的聖靈」不單會把真理展示於人前,也會使人明白真理。明白之後,責任便落在明白的人身上。

耶穌說門徒也要作見證,因為他們從起頭就與祂在一起。門徒認識主便要見證主,人不能知而不說。聖靈要把人所要知的告訴人,知道的人又要把所知道的告訴別人。

藥是為了醫病、水是為了解渴,“見證”也是要作的。人若不作見證,人便不會是無故的恨,而是無知的拒。信徒作見證會有恨的回應,但明白作見證是為了愛未信的人,更深知作見證的人為神所愛,便該勇於而為之。信徒雖不屬世界但卻屬於主,雖為世人所恨,但卻為神和其他信徒所愛。因此,作見證的信徒不只是被世人所恨,更是被神所愛;不單是不屬世界,更是屬乎神國。

在主裡面要緊靠著主,在愛裡面要互相支持,承擔見證的使命,以愛報恨,以言以行使人無可推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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